4月1日起本市将下放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
昨日获悉,天津市出台《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实施意见》,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级审批,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权限。从4月1日起,一些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将由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审批。根据《意见》要求,从今年4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日,市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符合相应权限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国家和本市明令限制、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选址不合理、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