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塘沽医保局获悉,塘沽区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与城镇个人基本医疗政策,3月15日医保报销按新政策施行。
据介绍,2007年塘沽区参保人数近24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数为17.1万人,农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6.1万人,城镇个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6487人。塘沽医保局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政策的主要调整为:
门诊限额特殊病报销比例双提高
门诊限额标准原政策规定:“每年1月1日不满35周岁的限额标准4000元;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限额标准4500元;满45周岁至退休的限额标准5000元;退休限额标准5500元。”
新政策调整为:“每年1月1日不满45周岁的限额标准为5000元;满45周岁至退休标准限额为5500元;退休人员限额标准为6000元。”
特殊病报销比例原政策规定:门诊Ⅱ类特殊病(如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等)报销比例为70%。
新政策调整为:门诊Ⅱ类特殊病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市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报销95%,各类人员报销比例增幅达15%-25%。
特殊诊疗自付额降幅达5%-15%
原政策规定:特殊检查、治疗(如CT、核磁共振等)及使用贵重药品,职工个人先自付20%,退休人员个人先自付10%,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新政策调整为:特殊检查、治疗及使用贵重药品,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及其补充文件规定的B类目录中所列的不同医疗项目执行,自付部分下降5%-15%,“B类目录”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是可供临床诊疗选择使用,效果确定,但费用较高,需适当控制使用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如彩色多普乐仪、伽马刀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或门诊使用医疗材料费累计达4.5万以下的个人不自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不自付。
提高一级医院报销比例
原政策规定:现有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基层医院、社区卫生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市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报销95%。
现政策调整为: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市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报销分别提高至90%、95%、98%,报销额度涨幅达3%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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