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含冤自杀,两法官遭逼供 缪建平被违法连续传唤,而江舸无法忍受“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的痛苦,在“双规”第六天自杀
2002年4月7日,一名叫叶财兴的农民怀揣遗书服毒自尽于余干县城大街。遗书上写着“冤枉”二字,内容写道:
“我是(集贸)大世界余细火的丈夫。受害者余细火被朱再根打伤,伤情严重,经公安分局处理,朱再根赔偿了余细火医药费900元。赔偿之后,朱再根利用余干县人民法院付(副)院长朱新民(明)……起诉受害者余细火……在民事庭四处打招呼。结果朱再根就买动(通)朱加荣、彭云(仁)献、高国才作假证……之后有(又)在刑事庭起诉受害者余细火……余干县法医室开始鉴定是轻微伤甲级,后来又变成了轻伤乙级……”
遗书感叹:“如有苍天在上,望政府执法机关查明作假证真象(相),假证确确实实会害死人的。老百姓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应,只有死路一条……”
舆情震惊,余干县纪委与县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2002年4月18日晚,与此案有关的县法院法医室主任、刑事庭副庭长缪建平和民事庭法官江舸被县纪委“双规”。10天后,副院长朱新明亦被“双规”。
其后,缪建平两次被取保,又两度被羁押。江舸和朱新明亦先后被逮捕。司法调查期间,市、县主要领导在多起大会上提起该案,定性为“司法腐败案”。
2003年2月、3月,上饶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查,叶财兴和盛正科都是余干县农民,他们在县城集贸大世界各开了间小饭店,两家相邻。2001年4月29日,两家为琐事发生冲突,盛正科之子和叶财兴之妻余细火受伤。在县城公安分局协调下,盛家被要求赔偿叶家900元。
盛正科认为不公,找到与妻子朱再根同村的县法院副院长朱新明。结果,在没有伤情鉴定的情况下,县法院告申庭受理了盛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将案件移交刑事庭,但被刑事庭退回。随后,朱新明问缪建平,他亲戚的儿子头被打昏了,能否鉴定为轻伤乙级。但缪建平只作出了轻微伤甲级的法医鉴定。告申庭将此案转给民事庭。
民事庭调查期间,盛正科多次找到朱新明、承办法官江舸和缪建平,说医生讲有脑震荡,能否把鉴定(重新)做过。缪答复“脑震荡认定要从严把握,要有在场证人证实被打昏”。8月10日,不在冲突现场的彭仁献、高国才二人,在盛正科授意下,向江舸证明“盛小乐被打倒在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此后,证人朱家荣再次来到民庭,改变了第一次证词,作出与彭、高类似的陈述。
8月29日,缪建平复检得出盛正科儿子轻伤乙级的结论。盛正科据此再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庭审理期间,叶财兴表示愿意赔偿对方3000元,盛也表示同意,后因余细火不同意未果。
庭审中,因余细火对法医鉴定持有异议,刑事庭承办法官于2002年4月1日带诉讼双方到上饶市中院对盛正科儿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期间,叶财兴接到代理律师的电话,说鉴定可能维持原来的结论。4月7日,叶服毒自杀。
上饶县检察院指控朱新明“到处打招呼,施压力,要江舸取假证,要盛正科找证人改变证词,要缪建平认定轻伤”,涉嫌徇私枉法罪;指控江舸“在缪建平处得知认定脑震荡必须要有证人证实盛正科儿子被打后当场昏迷的条件后,有意地指示盛正科找人作伪证”,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指控缪建平“提示朱新明、江舸认定轻伤条件,复检时,不审查证据的真伪,不询问伤者近事遗忘的必备条件,便认定脑震荡”,涉嫌玩忽职守罪。
检方认为,三被告人在主观上均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虽无明显的语言共谋,但各自清楚自己的目的和行为,并且在行为中通过互相打招呼,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形成共谋,属于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心领神会、互相配合的共同犯罪。
对此,江舸辩称,他叫盛正科提供证人证实其诉状中的情节,是履行法官的阐明权,但自己并无指使盛叫人作伪证。朱新明只是叫他尽快办案。
缪建平称,给盛正科儿子伤情复检时,不可能知道江舸提供的证据系伪证,脑震荡法医鉴定中所谓“伤者近事遗忘的必备条件”并非必不可缺,无论是法医学教材,还是法医实践中(包括缪以前做过的鉴定),均有此实例。
法庭上,两名法官翻供,称遭受刑讯逼供。县检察院拘传的最初34个小时里,缪建平被违法连续传唤,其违法证据被法庭认可。
而江舸无法忍受“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的痛苦,在“双规”第六天自杀。“我坐在床上,用被子挡着,把眼镜架的两支十多厘米长的铁柄拗断,再逐一打桩似的慢慢刺入左胸,自杀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
2003年10月,上饶县法院作出判决:朱新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刑一年六个月,江舸、缪建平无罪。2004年1月,上饶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江、缪仍无罪,朱新明改判拘役6个月,罪名仍为滥用职权。
二审法院认为,朱只是通过打招呼分别与江和缪联系,“没有证据证明”他要求江取假证,“没有证据证明”他要求缪建平作违法鉴定,江和缪之间,并没有彼此表示要违法帮朱的忙,因而,公诉机关认为他们三人“心照不宣、默契配合,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是“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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