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海洋局获悉,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本市出台了《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取得,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较之旧版《条例》,新版《条例》亮点颇多,它的实施将有效促进本市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1999年版《条例》指出海域属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管理本市海域使用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取得本市海域使用权,并缴纳海域使用金。但对具体取得方法并无明确、细致规定。新版《条例》除了表明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取得,同时明确指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案,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进行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20日内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方便。缴纳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继承。
此外,新版《条例》针对新区海域使用情况,有多项改进。这其中包括明确了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海域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了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制度;针对超越批准海域使用面积的围填海问题进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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