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佛山“刀下留人案”当事人甘锦华在顺德法院重新过堂。由于省高院此前以甘锦华抢劫杀人案证据不足为由,要求佛山中院重新审理。因此,昨日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着现场证据展开激辩。
为了证明甘锦华作案证据鉴定结果真实有效,中山大学医学鉴定中心、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佛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三家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当庭作证,接受了法官以及辩护律师的质证。
法官当庭表示,再审经过两次开庭,他们已经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并将择日宣判。
庭审现场
控方:
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案在一审、二审时,甘锦华之所以被判有罪,主要在于公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供的物证:即甘锦华在现场留下的血迹。
当时,一、二审法院认定,甘锦华是打牌输了一千元钱,回家后将妻子的钱挪用,为了图财,甘于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携带作案工具,窜到陈村镇大都村尼姑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惊醒了住在里面的林某、周某两被害人。甘锦华即用木椅击打两人,随后用小刀将两人捅死,在杀人的过程中,甘自己的手部受伤。杀人后,甘锦华在现场翻找钱财,为此在屋内多处留下了血迹和脚印。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在辩论中,公诉方主控人员认为甘锦华在现场留下的作案证据经得起检验,在各种证据中不存在纰漏,希望法庭采纳。
辩方:
要求提供警方取证录像
甘锦华的辩护律师苏和用一直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认为公诉方所提供的血迹证据并不成立。特别是警方在案发房屋二楼的书桌面及左侧抽屉所提取的血迹,在警方第一次提供的现场勘察材料中根本就没有提及到,因此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本案中甘锦华作案用的刀具等重要证物没有出现,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是由现场血迹、脚印和甘锦华口供来完成的,辩护律师认为这样的证据链条不能完整地证明甘锦华有罪,因为血迹和脚印的存在并不表明甘锦华杀人,因为警方没有提供这两份证据收集时的相关录像,因此苏律师在庭上一再要求公诉方提供警方取证过程中的录像资料。
庭上,辩护律师提供了甘锦华前妻出具的笔记,上面记着甘锦华于2004 年10月12日在广州办事,没有条件出现在作案现场。而公诉人员反驳认为,本案案发时间为当日凌晨,笔记并没有说明甘锦华在广州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证明甘不在现场。
辩护律师表示,根据“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原则,应该判定甘锦华无罪。
甘锦华:
要求法庭重新提取脚印
在昨日的庭审中,身材瘦削、面容苍白的甘锦华一直沉默寡言,对于公诉方的所有指控以及证据,一直没有拿出有力的理由进行反驳。只是在进行到脚印的质证时,他一再强调警方提取自己脚印的时间与案发时间相隔太久,鉴定机构可能会弄错,要求法官允许他重新提供自己的脚印进行鉴定,对此,法官表示可以考虑。
在昨日的旁听席上,甘锦华的亲属们均没有到庭。
案件回放:
佛山市检察院在2005年的公诉中称,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甘锦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陈村镇大都村尼姑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惊醒了住在里面的林某、周某两被害人。
甘锦华当即用木椅击打两人,随后用小刀将两人捅死。同年11月12日凌晨3时30分许,甘锦华窜到大都村某住宅,在翻找财物时正好被害人阿豪起床小便,甘锦华就持电击棒电击了被害人。
佛山市中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甘锦华死刑。甘锦华随后上诉称自己当日去案发现场是办理其他事情并放生鲤鱼,从没到过被害人住所。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夏天,甘锦华与其他一些死刑罪犯一起被押赴刑场准备执行死刑。甘锦华临刑前大喊冤枉。佛山中院的法官在最后审核判决材料时,发现了审判材料中的一些疑点,于是在请示了高级法院后,紧急叫停了对甘锦华死刑的执行。
两大焦点
焦点一:
现场血迹是否甘锦华所留?
公诉方请来了前后三次进行DNA鉴定的三家机构:中山大学医学鉴定中心、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佛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的鉴定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甘锦华的辩护人、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用和认为,前审法院认定的证物之一——DNA检测报告前后检测结论有矛盾,其中的一份血迹送检材料中,鉴定结果表明没有甘锦华的血迹。“这是不是表明警方的送检材料有问题?”
对此,中山大学医学鉴定中心证人解释道,送检材料是一张纸,纸上有血迹,根据警方所述这张纸是放在案发现场书桌内的,甘锦华作案后翻找财物时在纸张上留下了血迹。
鉴定结果没有发现甘锦华的基因有两个原因,一是血迹太少,无法提出有效的DNA成分;二是时间太久,送检材料发生质变无法提取有效成分。
三个鉴定机构的证人除了承认该纸张上的血迹无法找出甘锦华的基因外,对于其他材料上的血迹鉴定,一致认为符合甘锦华的基因。至于送检材料的来源,则不在鉴定人员的工作范围之内。
焦点二:
脚印是否存在误差?
脚印是前审法官认定甘锦华在现场的另一主要证据,对于警方送检、鉴定机构一致认为是符合甘锦华身体特征的现场脚印,辩护律师苏用和认为现场不排除有其他人的脚印存在,要求鉴定机构的证人提供脚印为甘锦华所留的科学依据,因为甘锦华是被捕后由警方取下其脚印与现场脚印核对,这时离案发时间已经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在原来一、二审的时候都提出了要脚印对比,为何重审的时候公诉方才把这个证据提出来?”苏用和在庭上提出疑问。
对此,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的证人解释,由于人的生活环境改变,脚的大小可能因此变化,但是骨骼一旦形成不会有太大的变化,鉴定不是完全按照大小,而是按照骨骼的着力分布情况来进行的。
“脚印比对不一样的话,那可能是同一个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人;但是,一旦脚印比对是相同的话,那基本上可以肯定就是同一人了。”证人说。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陈明曾毅刘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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