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妻女想继承股权 其他股东反对导致对簿公堂
和平区法院1日上午开庭审理
丈夫死后,妻子和女儿提出继承死者生前在一家公司的股权,遭遇其他股东反对,致使继承未果。死者的妻女将其他股东连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死者的股份份额变更到自己名下。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刘某系本市一家装饰工程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2006年2月10日,刘某不幸去世,身后留下遗产继承问题。刘某的妻子李某及两个女儿本以为可以继承刘某在装饰工程公司的股份,当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变更,所以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刘某的妻女随后找到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仍然表示不同意变更股东登记。由此,刘某妻女三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将7名股东、装饰工程公司以及另一个股东方——本市一家建工集团共同列为被告,将工商部门列为第三人。刘某的妻女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导致原告不能办理股东变更手续,无法合法实现遗产继承,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将刘某的股份份额变更到三原告名下,股份均分,并判令被告配合办理股份变更的所有工商登记手续,由第三人办理股份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今日是此案的第二次开庭。法庭上,原告方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撤销了对第三人的诉请,三原告的股份分配份额也发生变化。
庭审中,被告方表示答辩意见与此前没有变化,依然认为刘某并没有实际出资,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就此补充提供了几份证据,并介绍了公司内部费转股、岗位股、奖励股等情况。
截至发稿,原被告双方仍就股权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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