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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证券公司开户并进行股票交易,却自称因密码被他人合谋盗取,导致200万元的巨额损失,遂将帮助其操作股票的方某和证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张某诉称,2007年5月21日,他发现自己的所有股票自2005年2月28日起,被方某通过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合谋获取股东密码的手段盗卖。张某认为,他的损失是由于方某的侵权行为和证券公司管理疏漏和未尽安全保障及提醒义务造成的,故将方某和证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述二被告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经查张某曾先后更改密码24次,故方某通过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合谋盗取张某密码的可能性并不存在。证券公司在张某股票账户管理及密码防范上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操作,张某也未提交方某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合谋盗取密码及证券公司管理疏漏未尽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的相关证据,故法庭对张某起诉证券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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