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国土房管局正式对外宣布: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消费权益,避免在解决二手房交易纠纷中责任不清问题的发生,本市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行业务时,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以便房管部门接到市民针对二手房中介服务的投诉后,能按“章”找到经纪人进行处理。
据了解,《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具有五名以上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执行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应在签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拥有该专业章的经纪人均在本市房管部门注册过,经过严格资质认证。目前,本市共有417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已取得了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刻制的执业专用章,一些房地产经纪机构正在陆续执行此项制度。
记者获悉,该图章设计为方形,上刻有经纪人名字及职业资格编号。当发生二手房交易纠纷时,房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将依靠专用章的记录,不但能掌握操作交易相关机构的资料,而且能在第一时间清楚了解受理这项业务是哪位经纪人。经查证属实的话,在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同时,管理部门会将该机构和该经纪人违反诚信的行为记入他们的诚信档案。
市国土房管部门人士特提醒广大购房者,在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时,首先要查看其是否具有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并在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要求执行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签名加盖执业专用章,市民可向经纪机构所在区(县)房管局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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