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通信运营商将其购得的商品房作为设备间使用,与其相邻的住户以其改变房屋住宅用途,且影响了住户正常生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运营商迁出设备。日前,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住户的诉讼请求。
市民魏某于1998年3月在河西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月,一家通信运营商也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且恰好与魏某家相邻。据魏某称,入住后,该运营商将成套机器搬入房屋内用于办公,房屋用途由住宅改为经营,违反了合同目的。同时,由于机器每天运作,噪声极大,影响了魏某的正常生活。为此,魏某起诉要求该电信运营商将通信设备迁出上述房屋,并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
针对魏某的主张,被告通信运营商表示,其公司设备间各项设施、设备均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等要求,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并未造成影响或隐患。通信设备间是电信企业根据国家《电信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满足人民对通信日常基本需要设立的,属于公用电信配套设施,具有公用设施性质,不属于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故不同意原告主张。综上,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所提被告将住宅房屋改为通信设备间,改变了房屋用途,设备间内机器设备噪音大、温度高,对自己生活质量产生影响,要求其迁出的主张,因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所提将所购房屋用作通信设备间,其用途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属于公用电信配套设施,具有公用设施性质,不属于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行为的抗辩主张,予以采信。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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