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4月18日电(记者王研)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西山区人民法院17日举行公判大会,除了对六案21名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外,还对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的胡春明立即执行死刑。
据了解,胡春明是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在昆明西山区海口镇居住。他曾因盗窃罪先后被判刑10年、4年,后刑满释放。2006年7月2日,胡春明在住处与被其带来嫖宿的邓某某发生争执,遂用铁锤连续击打邓的头部,致其死亡,并将一枚石棉瓦钉钉入邓的头部。胡春明将邓的尸体包裹后藏匿于住处后院,并将邓的手机卖掉。2006年7月5日,胡春明将公民杨某某带至其住处,用刀刺伤杨的腹部和左小腿等部位致重伤,并对杨实施强奸。之后,胡春明对杨实施捆绑并抢走其手机。后杨某某趁胡春明外出伺机逃脱报案。
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认为:胡春明刑满释放后连续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核准对其执行死刑的刑事裁定。
西山区法院当天进行公开宣判的21名刑事被告人,涉及抢劫、非法持有毒品、拐卖儿童、盗窃等案件,公判大会现场有不少初中学生、群众等参加。胡春明则被押赴刑场立即执行死刑。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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