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 市民彭小姐在某银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可是当她到银行要求取款时,却被银行拒绝,理由是这笔资金已经被银行内部职工挪用。不得已彭小姐只能将某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存款66.72万元及利息。记者昨日从芙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此案已经一审宣判,彭小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彭小姐是省内企业员工,2005年3月27日,她以个人名义在某银行开了一个活期储蓄存款存折。但当彭小姐持储蓄存款存折去银行要求取款时,该银行却以被其内部职工挪用资金为由,拒绝支付彭小姐该账户内的66.72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彭小姐遂向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银行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义务支付其储蓄存款66.72万元及利息9885.5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银行原员工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彭小姐存入该账户的资金挪用4笔,共计金额为177.72万元,已归还了111万元,尚欠66.72万元。
法院认为,彭小姐在某银行开设了账号,并将自己的资金存入该账户,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因此负有保障彭小姐存款安全的义务,在彭小姐提出取款要求时,应当按约定向其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由于该银行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员工杨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银行相应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导致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存款,该银行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银行认为彭小姐自身对存折的管理有漏洞,但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答辩理由不予采信。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某银行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彭小姐存款本金66.72万元及利息9885.50元。
记者了解到,杨某因犯挪用资金罪和赌博罪,此前已被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本文来源:红网-长沙晚报 作者: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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