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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进行中 |
[新华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孙先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副主任马玉娥和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巡视员钟雪泉已在主席台就座。 [ 2008-04-24 16:08:53 ]
[主持人钟雪泉]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新闻发布会。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我们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 2008-04-24 16:09:28 ]
[钟雪泉]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为使大家更多、更好地了解这次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情况,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先生、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孙先德先生、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副主任马玉娥女士。请他们三位就有关残疾人保障法修订的有关情况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请提问。 [ 2008-04-24 16:09:48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目前残疾人就业状态不很乐观,残疾人保障法对促进残疾人就业规定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会产生哪些积极的影响? [ 2008-04-24 16: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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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 |
[李援]谢谢你提出的这个问题,我先做一些回答。关于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做了专章规定。其中这次关于保障劳动就业权利一章里增加了几处新规定: [ 2008-04-24 16:10:58 ]
[李援]第一,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把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原来法规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这个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 2008-04-24 16:11:16 ]
[李援]法律对这个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各单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比例的话,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这个制度具体实施的内容由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做具体规定,本法在33条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 [ 2008-04-24 16:14:35 ]
[李援]第二,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三是,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谢谢。 [ 2008-04-24 16:17:32 ]
[新京报记者]刚才李主任提到“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实行这一制度,我想了解目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内容,即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是怎么样的?有没有数据?如果不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务院有一个条例,现在好像是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我想问现在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情况怎么样?残疾人保障金使用的情况是什么样的。谢谢。 [ 2008-04-24 16:1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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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孙先德 |
[孙先德]首先感谢这位记者朋友提出了一个针对性很强,同时也是很敏感的问题。 [ 2008-04-24 16:18:51 ]
[孙先德]这里有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内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除了残疾人保障法和去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有相关规定。昨天新闻联播里播出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特别强调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应该说保护残疾人的态度国家是鲜明的。 [ 2008-04-24 16:27:41 ]
[孙先德]第二,残疾人的保障金作为实行国家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根据残疾人条例和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目前,各省基本依据当地政府令委托税务、社保等部门代征,资金缴入国库。 [ 2008-04-24 16:27:58 ]
[孙先德]第三,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保障金应缴的额度外,还要自欠缴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 2008-04-24 16:28:19 ]
[北京青年报记者]李援主任,现在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平均水有较大的差距,这部法律对于改善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做了哪些具体的措施? [ 2008-04-24 16:34:33 ]
[李援]这个问题与刚才劳动就业的问题差不多,这也关系残疾人权益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法对此作了专章规定,即第六章“社会保障”,专门对残疾人家庭、贫困的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没有抚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规定给予各方面的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是上社会保险,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2008-04-24 16:35:01 ]
[李援]第二,在社会救助方面,对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要给予基本的、最低的生活保障。按照国家规定,如果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 2008-04-24 16:35:26 ]
[李援]第三,对无劳动能力、没有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国家要给予供养。对残疾人无障碍服务方面,包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给予便利和优惠。特别是盲人乘坐市内交通工具时,要给予免费。盲人的读物进行邮递时,要给予免费。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电信、广播、电视等对盲人、聋哑人、语言有残疾的人提供各方面的服务。所以社会保障这一章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全社会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 [ 2008-04-24 16:3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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