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刘爽 朱献学):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实行早、中、夜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中、夜班劳动者支付中、夜班津贴。
从2008年1月1日起,本市提高了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统计局五部门,今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的中、夜班津贴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实行联动机制,改变了过去多年实行的固定数额的办法,使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随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而相应变化,保障了职工中、夜班津贴的适时增长。
实行中、夜班津贴补助制度是用人单位对中、夜班职工付出额外劳动的一种补助。目前执行的中夜班津贴新标准,是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中班津贴按不低于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5%的比例计发,夜班津贴按不低于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0%的比例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以2008年为例,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2007年以全市职工社平工资每月2225元标准计算,中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5.3元,夜班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日不低于10.6元。
按照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一般情况下,早班工作时间为早6点至下午2点,中班工作时间为下午2点至晚上10点,夜班工作时间10点至早上6点。
过去,本市企业中夜班津贴标准是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津劳局[1992]26号)确定的,中班津贴每人每日1元,夜班津贴每人每日2元。该标准自1992年实行,至今已有16年未作调整。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夜班津贴新标准是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未职工支付中夜班津贴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
实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修改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等形式确定本企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根据最低工资制度规定,需要明确的是中夜班津贴是职工拉晚、熬夜而比平常额外付出体力精力所得,所以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计发最低工资时不能把中夜班津贴计算在内。
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低于标准支付中夜班津贴的行为,工会组织可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代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大家也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照应支付金额50%以上至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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