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记者从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本市目前通过司法途径共计认定了3个驰名商标,分别为海鸥、米盖尔和津酒。
据市高法知识产权庭庭长高爱民介绍,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采用的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在发生侵权或权利冲突时,由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商标是否驰名,以便决定是否给予扩大保护。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严格把握的尺度就是“与案件有关”。根据个案情况,当认定商标驰名这一事实会对原告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利时,人民法院才会依当事人的申请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海鸥、米盖尔、津酒3个驰名商标的认定正是在个案中被认定的,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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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四种:
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二、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请求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受案机关经审查认为发生的案件属于《商标法》第13条情形的,报送商标局。从当事人提出“禁止使用”请求之日到商标局作出驰名商标认定,一般最多不超过8个月。
四、在商标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其主张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作为抗辩理由或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品牌建设”将使社会受益
结合本市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状况,记者对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高爱民及副庭长李杰进行了专访。
据介绍,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分类,而是意味着更为广泛的保护。通过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有力打击“傍名牌”的现象。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是跨类保护,根据需要,还延及到网络域名和企业名称等。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驰名商标予以相应保护,不仅使权利人得到好处,也使社会受益,推动品牌建设。
高爱民认为,驰名商标代表的是先进的生产力和文化,所承载的内涵十分丰富。驰名商标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甚至引领一种社会潮流。目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会从产品的品质、销量、覆盖面、持续时间、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等多个方面予以考量,同时还会考虑与之相关的内容,比如对环保产品的保护力度就会大于一般产品。
结合本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较少的状况,高爱民认为有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名牌意识尚不足。天津曾有一些在全国叫得很响的品牌,如可耐冰箱,但是在后来的发展中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强势品牌。第二,应加快民营企业的发展。民营企业是对保护知识产权最为积极的一股力量,因为他们在痛感“贴牌生产”所带来的弊病后,逐步认识到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希望开发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第三,对于一些国外的强势品牌,我们目前还没有具有实力的品牌与之抗衡。高爱民总结说,本市目前的情况是,旧品牌在消失,新品牌未形成,洋品牌正进入。所以,我们更需要在品牌建设上下功夫。一个城市需要自己的强势品牌。如果更多的人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的力量,以模仿为耻,以创新为荣,不局限于眼前利益,而是具备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眼光,将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也将会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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