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帮忙修车为名将他人汽车骗走变卖,后让其朋友代收售车尾款并藏匿款项。日前,本市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而其朋友则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遂分别对二人判处刑罚。宣判后,二人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去年8月中旬,天津市无业男青年李某以帮助修车的名义将被害人郭某的凯美瑞汽车(价值22万元)骗走后,将该车开到河东区卫国道二手汽车交易市场,同车贩张某商谈该车的交易价格。谈妥后,李某于同年8月15日在该市场以17.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张某,张某于当日及当月29日分两次支付给李某7.8万元购车款。本市无业女青年赵某在明知李某未收取的10万元系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经李某授意,于同年8月31日从张某处收取该车尾款10万元,同时化名李莉与张某签订了一式两联的卖车协议书,后将赃款中的8万元、1.7万元分别藏匿于其住处卧室的洗衣机和沙发靠垫内。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赵某随后相继落网。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万元;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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