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法院日前在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存在报告虚假财产的情况,遂依照今年4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从而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成讼,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工程公司于今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安装公司租赁费19万元。但此后工程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安装公司为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中,法院查明:工程公司共在银行开设12个存款账户,在今年4月初有20余万元的款项进出,该公司却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4月10日向工程公司发出财产申报通知书,该公司不但拒绝向法院报告该单位财务明细,而且仅报告了其在银行开设的6个存款账户。执行员依法传唤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其亦只承认有6个账户,并否认其单位近期的银行款项流动情况。虽经执行员耐心做工作,王某在大量证据面前仍不如实报告。鉴于工程公司报告虚假财产的情况,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王某司法拘留15天。慑于法律威严,工程公司已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该案由此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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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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