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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我养了个小偷集团”
去年有一次,捡到一个包,我打电话联络到了失主。是一个年轻女孩子丢的,像刚踏入社会的样子。本来电话里都说得好好的,是有偿服务,她也答应了。
可是一见到包,就变卦了,她说:“你们简直是强盗!是我的包,为什么还要给你们钱?”最后,不给钱,拿了包就头也不回地走了。
还有人说我是小偷,更有甚的,认为我养了一个小偷集团。
如果有小偷来销赃,我就报案。但不能识别不是我的错。再说,如果失主通过我们拿回被偷走的东西,总比被小偷扔掉好。
尽管我做的是一个“乘人之危”的行业,但我毕竟是帮他人将损失减少到了最低程度。为什么得不到应有的起码的尊重?
做一个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没有了。
做一个损人利己的人?不该!
做一个于人于己于社会都有利的人呢?现实!
记者点评:所幸老洪碰到这样让人生气的事并不多,十个里也占不了一个。其实三百六十行,有需要才孕育出相应行业,凭自己的劳动吃饭,没什么抬不起头的。据了解,目前,新的物权法草案已经提交立法机关,草案建议稿在规定了拾得人义务的同时,也提出拾得人应享有相当于失物价值3%-20%报酬的请求权。也许,将来有了法律支持的老洪会走得更顺当些。
有些“线人”自起炉灶
我现在找到失主,一般是不会让他与捡到的人见面的。丢的人起疑心,还的人很委屈,这也是出于一种对捡到失物的人的保护。
可是,一些“线人”和我接触越来越多,几番交流下来,他们也学“乖”了,有的已经自起炉灶,找到失物后会自己联络失主,索要报酬。
这也使我们失物寻找公司的生意越发难做。
记者点评:在同样的条件下,拾得人完全可能凭借有效线索自己找到失主,从而独自占有酬金。这也意味着,大家失物寻找公司的市场空间相当有限,其生存难关仍未渡过。
很少有单位愿与他们合作
其实并不是从每件失物上面都能找到联络失主的方式,但只要有人交来东西,洪国才都会或多或少给他们一些辛苦费。即使这样,洪国才目前仍苦于来“料”太少,难以施展身手。
洪国才曾与一些丢东西现象比较多的地方,如商场、超市、车站联络,希望与他们合作,但无一例外地被婉拒。
这些单位都表示,虽然是被动等失主,但他们找回及保管失物都是义务的。一旦与失物公司挂钩,牵涉到利益,就难免会有顾客怀疑到商场、超市的服务,说不定会有纠纷,这些公司和企业都不愿意趟这一滩“浑水”。
在不能横向“开拓领域”的情况下,洪国才只得“深挖”现有的网络资源。这段时间以来,他往环卫工人那里跑得更勤了。
每个城市都有这个公司才好,理解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