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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县一家食用菌协会使用杭州华丹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丹公司)生产的“促酵剂”后,有5.6万个香菇菌袋出现杂菌,导致大面积毁损性污染。事发后,该公司一直未派员到现场查验和指导。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华丹公司应对食用菌协会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天津市蓟县邦均天祥食用菌协会于2007年1月购买了华丹公司“促酵剂”300公斤,支付人民币4800元。华丹公司收款后,于2007年1月28日将无包装标志、无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的“促酵剂”300公斤邮寄给食用菌协会。2007年2月2日,华丹公司将包装袋邮寄给了食用菌协会,包装袋上印有“促酵剂”使用说明。
同年3月,食用菌协会按使用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用263公斤“促酵剂”对香菇菌料进行了处理,共装菌料袋7万个。同年4月,食用菌协会发现有5.6万个菌料袋的微孔及袋内出现大量绿霉菌和链孢霉菌,导致大面积毁损性污染。
为查明原因,食用菌协会立即打电话向华丹公司反馈情况。华丹公司根据食用菌协会所反馈的情况,通过网络回复了出现该后果的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法。食用菌协会要求华丹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查验,确认出现该问题的原因,进行技术指导,并协商解决方案。但华丹公司未到现场查验并进行技术指导,只承诺再无偿供给食用菌协会“促酵剂”100公斤。
2007年5月6日,食用菌协会因要求华丹公司赔偿其损失未果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华丹公司承担食用菌协会损失的60%,即赔偿该协会人民币5.7万余元,华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驳回了华丹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