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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车展时,一少年为试听音响坐到一部轿车主驾驶位置上,不料竟误将该车发动,连撞两辆轿车,导致三车皆受损。后因赔偿问题,汽车销售公司将该少年及随其同去的父亲告上法庭。两审之后,天津市二中院判决少年之父赔偿汽车销售公司汽车维修费1.1万余元。
去年6月1日13时许,天津市17岁少年小涛随父亲郑某来到位于河西区友谊路的国展中心,观看“2007年天津汽车展”。小涛见本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展位上停放着一辆马自达6轿车,遂向销售人员提出试听该车音响,并坐到了主驾驶位置上。当销售人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进行讲解时,小涛突然将车发动,该车猛向前蹿,以致前部撞到另一汽车销售公司展位上的尼桑牌骐达轿车和天籁轿车,三辆车均因此受损。后经鉴定,三辆轿车车损价格合计1.6万余元。评估后,马自达6轿车的销售公司赔偿骐达及天籁轿车销售公司8904元,并自行维修了马自达6轿车,支付修车款8002元。该公司于赔偿后将小涛父子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对此,小涛父子提出,是原告的销售人员误导小涛坐在主驾驶位置,并将车钥匙插上的,当时也没说不让动钥匙,而且销售人员告诉他拧钥匙音响就可以响。小涛不知道拧钥匙车会跑出去,销售人员应当确保安全,小涛父子在此事件中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法院认为,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保证安全方面疏忽大意,对此次事件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同时,因其已对另一汽车销售公司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故原告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被告小涛擅自发动展位上的汽车,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撞损三辆汽车,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小涛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小涛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小涛在事发时系未成年人,郑某是其监护人,在小涛的行为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其所负有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