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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6日,宝庆新南约所在的泰华社区居委会张贴了一个通告,要求被列入拆迁范围的居民,凡愿意购买金沙洲和科学城限价房的,最晚在25日到居委会登记。这让这栋大楼的居民感到很无奈与难过,这意味着拆迁后,他们不可能回迁。
2008年4月25日,是登记的最后一天,但结果令人沮丧。业主对此反应非常冷谈,甚至可以用气愤来表达他们的激烈情绪。
业主们纷纷表示,他们支持城市建设,但拒绝现在与《物权法》相抵触的拆迁方法和补偿办法。
业主孙阿姨已经退休,她说:“公告贴出后居民们都非常的疑惑,大家都不认为我们这是危破房,于是,我们商量后决定联名向市国土局信访。当时有拆迁部门的人对我们解释,拆迁目的是改善民生。我们认为,危破房该拆就拆,可拆可不拆的暂不拆,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有序地先安置后拆迁,和谐地加速城市建设。”
“我们主要有两个请求:1、我们的房屋不属于危破房就不该拆。
2、若是要拆,我们要就近、就地房屋置换,不接受货币补偿。”
孙阿姨告诉记者,居民代表是2007年12月14日到市国土局提交的信访,直到2008年2月2日市国土局才作出了回应。
孙阿姨向记者出示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信访复函,复函的最后提到,“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建筑将按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进行拆迁,至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保留或者拆迁的问题,应以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为准。”
但到2008年4月,大家也没有得到规划部门的任何满意的答复,一位姓麦的居民说,“我们曾向规划部门询问,规划部门曾说,具体规划还没有出来呢。我们就奇怪了,城市建设的改造规划都没有出来,怎么就要忙着拆房子了呢?到底是谁这么着急?是政府还是开发商?”
“2007年5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惠民6条》,要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加快旧城区危破房改造,是要造福人民,但现在有些部门却借危破房改造要我们腾出地皮,把我们赶出市中心。《惠民6条》还说,政府要依法行政,《物权法》出台半年了,对于属于我们的物权,有些人怎么就这么不尊重呢?”梁先生指出。
质疑4 补偿标准为何不与业主讨论?据泰华社区居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个社区共有4000多居民,1600多户,属于拆迁范围的有500多户,占了近三分之一。目前,调查是否愿意到金沙洲和科学城一带购买限价房的200多户居民,都未与拆迁办签约,他们都表示不愿意搬走。
“一个最实际的问题是,由于我们的楼层达4米多高,大部分家庭都把房屋改成了小复式结构,60平米的建筑面积,这么一改,变成了120平米的居住面积,可以住5口人也不拥挤。但拆迁办按60平米补偿,就算9000元一平米,也才54万,在周围根本买不到可供5口人居住的房屋。”一位居民介绍。
“加上交通、治安等诸多不便的因素,对我们的生活将造成巨大的影响。而且拆迁办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不能回迁,也没有就近的房屋置换。”
业主李先生说,“《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现在他们私自为我们制定了补偿标准,不容讨论,符合哪项法律依据?”
朱永平律师介绍,广州曾出过一个市八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标准就是按照这个标准来套,也不与居民及业主商量,但每个时期的房价是变动的,实际操作上矛盾很多,据说各个部门都很苦恼。
现行拆迁法规与《物权法》三大抵触 超越《宪法》《立法法》规定权限 该楼居民给全国人大的上书简洁明了颇为专业。上书认为上述条例与办法超越立法权限。根据《宪法》第13条、《立法法》第8条的立法原则,《条例》、《办法》属行政和地方性法规。但却规定政府部门依据自身发出的《拆迁许可证》,并借助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强制手段征收公民私人所有房屋。这样任何拆迁不管有无涉及公共利益,只要获得许可证便无往而不胜,行政强权凌驾于公民私权之上。
其上述行为超越了《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和地方省政府所在地人大的立法权限,应予改变或撤销。
上书认为《条例》《办法》与《物权法》抵触主要有三: 《物权法》:一物一权《条例》《办法》:一地两卖 未拆迁就出让将存在两个土地使用权依据《条例》、《办法》,当《拆迁许可证》发出时,拆迁还未开始原房屋尚完整存在,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当属原业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新业主持有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根据《物权法》确立的一物一权原则,一个土地上不可能存在两个土地使用权。因此,《条例》、《办法》规定,在拟拆迁房屋未拆除之前,将其土地使用权提前出让,属于典型的“一地两卖”。
《物权法》:只有公共利益可征收私产《条例》《办法》:符合批准即发《拆迁许可证》
商业拆迁借政府权力谋取利益根据《物权法》和《宪法》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但根据《条例》、《办法》,不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只要符合相应的建设项目的一系列批准文件等,则发给《拆迁许可证》。这样,大量纯属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借助政府的权力之手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为权力提供了寻租机会。
《物权法》:协商解决拆迁《条例》《办法》:许可、补偿、裁决、强拆皆由政府决定
被拆迁人无保护物权主动性平等保护公民私有物权是我国《物权法》的最大亮点。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非因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应主要通过协商方式而不应由政府包办解决。有争议也应由理论上中立的司法部门解决。
但《条例》、《办法》却规定:在拆迁补偿未协商、房屋还在,甚至业主不知情之前,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却被政府宣告收回并另行出让了;《拆迁许可证》发放、启动权、补偿权、裁决权由政府掌控,补偿标准由主管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作出;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时为行政诉讼,却对裁决进行救济时不停止拆迁;政府部门还可强制拆迁。
这些规定无限扩大了政府在拆迁中的绝对权力,只要政府决定启动拆迁,被拆迁人的物权保护的主动性便丧失殆尽,物权平等保护成了空话。其中,有关政府部门有权裁决拆迁案件、对裁决请求救济时不停止执行以及可以强制拆迁的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涉嫌抵触《物权法》、《立法法》及《民事诉讼法》。
根据《立法法》第79、87、88、90条规定: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国家法治统一与尊严,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改变或撤销《条例》及《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