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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骑车行路时,意外被一无盖井绊倒致伤,而后将该井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一并推上了被告席索赔损失。今天(12日)上午,天津河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1月25日19时许,市民刘某骑自行车行至河东区上杭路与万东小马路交口处附近时,被一无盖井绊倒摔伤。后经查得知,该井的所有权人系本市一家供热公司,管理人系该供热公司下属一供热站。刘某据此将上述供热公司及供热站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因伤产生的各项费用计2.6万余元。
今日法庭上,原告刘某的代理人提出,出事无盖井深约130厘米,刘某被绊倒后面部严重受损,眼睑受伤,鼻骨粉碎性骨折,作为一个17岁的女孩,刘某因这次意外受到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因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供热公司及供热站则认为,刘某索赔依据不足。二被告承认井盖丢失后疏于管理,未及时修复,可能给行人带来安全隐患,但认为原告刘某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与被告管理的供热井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刘某摔伤地是无照明设施、未经正式修建的一段土路,非正规通行的柏油路,故不同意刘某诉求。
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