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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私自在小区已规划好的车位上安装车位锁,导致实际承租人无法使用该车位,物业公司为此将该业主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业主拆除其在小区固定停车位上安装的车位锁。
刘某与杜某夫妇是本市河东区真理道某小区业主。2005年2月,二人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本市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提供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对于机动车按每月每辆60元收取车位使用费。2007年10月15日,杜某在未征得该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在一固定停车位上安装了车位锁,而此时,物业公司已与本小区内另一业主就该车位签订了出租协议。双方由此对簿公堂,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刘某夫妇拆除私自安装的车位锁。诉讼中,被告杜某辩称,其所居住的小区原来并没有车位,楼与楼之间的空间是全体业主公用的地方,原告将这部分空间出租应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并公示。由于原告私自出租车位,所以被告才在没有车位编号的地方自己安装了车位锁。被告并不知道原告已与其他人签订了合同,原告没有做上标记,是原告工作的失误,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二被告在进住该小区时,该小区内已经规划有停车位,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车位的归属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原告在2005年2月7日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约定以出租的方式对小区内的停车位进行管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并未与原告签订停车位出租协议,私自在已规划好的停车位上安装车位锁,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刘某作为被告杜某的丈夫应协助杜某将车位锁尽快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