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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物业企业退出了,也没人牵头组织重新选聘,不知怎么办才好?”近日,天津市多个小区的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物业企业退出后小区的管理问题。当记者提及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情况时,部分读者表示并不了解。
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住宅物业小区而言,业主委员会是重要的办事机构,小区决定选聘、解聘物业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等重大事项,都要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业主会表决,并执行业主会的决定。为解除读者的疑惑,本报记者对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记者:住宅物业小区是不是一定要成立业主会?
市物业办: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当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具备成立业主会条件时,应当成立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执行业主会的决定事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此外,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对于增进小区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
记者:您提到两个概念,请解释一下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区别。
市物业办: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如果业主不足100人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100人以上的,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一般不得少于35人。而业主委员会前面提到了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员3至11名。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成员是由业主会选举出来的。
记者:小区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就可以成立业主会?
市物业办: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这三个条件分别是出售建筑面积达50%以上;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或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2年以上。
记者:住宅物业小区成立业主会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
市物业办:有的小区是在物业企业决定撤出后才不得已开始筹备成立业主会,事实上在物业企业服务过程中,业主委员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议满足条件的小区尽快成立业主会,这样一旦物业企业出现问题可以及时沟通,物业撤出后小区也不至于处于无管理状态。
记者: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可以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呢?
市物业办:业主委员会成员首先要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另外,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记者:很多小区物业企业撤出后一段时间一直没有成立业主会,这项工作应该由谁来负责?
市物业办:首次业主会会议应由前期物业负责召集,前期物业不召集的,业主可以要求或申请主管部门督促,前期物业仍不召集的,则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业主自行召集。那么,如果物业企业撤出前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主会的,业主需及时与所在地居委会、区县物业办联系,在街道和区(县)物业办的指导下成立业主会。同时,这些部门也会给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记者:感谢您的介绍,如果读者想更深入地了解有关业主会成立的相关规定应该怎样咨询呢?
市物业办:大家可以登录市国土房管局的门户网站,查询《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对于业主、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等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