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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利用为公司销售数码相机的职务之便,从中窃取31台低价变卖。日前,该男子因职务侵占罪被河西区法院判处刑罚,同时收购赃物者也因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获刑。认为刑罚过重,二人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本市男青年朱某自2005年7月至2007年4月间,在本市一家商贸公司做职员,2007年2月至5月,朱某同时到另一家商贸公司工作,并分别负责销售两家公司的数码照相机等器材。在此期间,朱某利用职务便利,从其负责保管的数码相机中窃走31台(价值7万余元)变卖,获赃款据为己有。朱某将其中部分数码照相机卖给本市个体经营户蔡某。蔡某明知是赃物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款从朱某处收购。后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蔡某随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决被告人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处拘役6个月,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