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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件调解、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全力调解、全方位调解,本市和平区法院“五全调解法”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使得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比例不断上升,目前已达到60%,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达到95%,有效化解了许多可能激化的矛盾和冲突。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的结果为社会增加了和谐因素。
37万元纠纷调解成功
3月3日,原告一家制冷公司诉请被告一家制业公司偿还欠款37万余元。民三庭法官受理此案后,除了阅卷、查看证据外,也仔细揣摩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开始着手调解工作。法官先做被告的工作,说服其为以后机器的维修服务多考虑些,并向其指出反诉将会延长审理周期,诉讼成本随之增加。几番劝说,被告有所松动。随即,法官找到原告,说明了被告的态度。原告思量之后,决定放弃6万元利息损失。在这一实质性让步下,被告表示不再反诉,但提出待制冷设备于11月开始运行后再给付货款的要求。此后,法官又提出了设期限还款的意见。最终,双方均同意了法官的意见。至此,这一案件没有开庭,仅用23天就得以解决。
立案阶段化解陈年矛盾
2002年,河北省霸州的农村妇女陈某起诉本市一家医院赔偿。原来,陈某两年前在该医院做了一个眼部手术,术后出现眼睛红肿、磨疼症状。陈某由此认为是医疗事故,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后经鉴定,陈某眼部的症状与手术无关,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遂判决医院出于补偿给予陈某2000元。宣判后,陈某没有上诉,但在此后5年多的时间内,陈某多次往返于霸州和天津,找到医院要求赔偿6万元。双方的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越积越深。于是,立案庭法官尝试进行案外调解。经与医院、卫生局两年内的多次沟通,医院方最终同意给予一定赔偿,数额却距离陈某的要求很远。鉴于此,法官亲自到霸州,请求当地村委会做陈某的工作。今年1月,陈某终于和医院达成一致意见,由医院方给予补偿款3.5万元。
调解可增加和谐因素
和平区法院院长刘建国介绍说,调解工作可以贯穿于审判的各个环节。调解结案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怒气、怨气化解为让步、理解,增加和谐的因素,而能否做好调解工作,考验的是法官的知识功底、社会经验、揣摩当事人心理的功夫等等,而最重要的是法官要抱着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真心实意。目前,和平区法院又开拓了“综合调解”的思路,一方面扩大司法救助途径,与民政部门、工会等达成纪要,在必要时由这些单位给予支持;另一方面调动各方力量,如陪审员、律师等,共同参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