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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007年11月27日报道的和平法院“物权第一案”今天上午开庭审理。原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开发商对簿公堂,就出口被堵塞的地下车库是否应该恢复原状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诉称,坐落于和平区某小区1号楼的地下车库依法应当由小区业主共有,但被告开发商无视有关规定,擅自将车库出口堵塞,并私搭了大量违章建筑用于出租。原告为此与被告交涉,要求拆除违章建筑。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采取措施,使得地下车库的上下通道无法正常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小区造成了严重的火灾隐患,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地下车库恢复原状,使业主们安全、正常的车库使用权得到保障。
今日是此案的第二次开庭,法庭追加了两个第三人:被授权对地下室进行管理的一家实业有限公司和现正租赁使用地下室的一家数码印刷有限公司。
法庭上,被告开发商和第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理由是地下室建筑为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而地下室建筑变更设计是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并非原告所称的违章建筑。依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被告方对人防工程有使用、收益、管理的权利。2004年3月,被告授权第三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2005年9月,两个第三人签订租赁协议,由数码印刷有限公司租赁使用,合理合法。针对自己的主张,被告举出相关证据。
就被告及第三人的主张,原告提出,地下建筑在1999年封堵之前就作为车库使用,而当初买房时的售房说明书中也注明是车库,并称其为优越的配套设施。原告称,即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也不应该封堵上下通道。至于地下室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原告表示并非如被告所说,并称己方并非是要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而是要求保证地下车库的畅通使用权。
法庭上,三方各执己见。截至发稿,法庭正在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