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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顾客在超市购物时,意外被超市内3米多高的货架砸伤。因为医疗费等不断支出,该顾客就不同时间段的各项损失,连续4次起诉超市要求赔偿。在查明各项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均支持了顾客的主张,并判由超市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顾客在损害事实发生过程中没有过错。
2005年1月29日,吕某在位于天津天泰路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店中3米多高的货架突然塌落,吕某被掉下的货物砸伤头部。经诊断,吕某为头外伤、颈部软组织挫伤、颈椎间盘突出。其后,吕某就2005年1月29日至2005年6月18日在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依吕某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吕某的病情进行了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吕某患有颈椎骨质增生及膨出,与外伤无关;患有颈椎疾患,头部被砸伤是造成其颈椎突出、脱出的诱发因素之一。由此,法院判令被告超市给付吕某上述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6000余元。
2005年8月初,吕某再次到医院门诊治疗颈椎间盘突出疾病,并于8月22日因颈椎病、颈椎间盘突出、颈椎间盘膨出住院治疗。就2005年8月4日至2005年10月7日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吕某再次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一审判由超市赔偿吕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1万余元的60%。判决后,吕某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3月,二审结果作出:撤销原审判决,判由超市一次性赔偿吕某各项损失1万余元。2006年下半年,吕某又一次起诉。法院再次支持了其主张,判令超市支付吕某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8月3日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9万余元。日前,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2006年8月4日至2007年7月2日之间继续发生的相关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在查明各项损失的基础上,判令被告超市赔偿原告吕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印费等共计4.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原审判决后,超市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吕某在人身受到损害后的治疗过程中,某些用药与所受伤害无关,超市对这些用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只承担被上诉人人身损害所支出费用的一半。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治疗过程中某些用药与所受伤害无关,上诉人对该用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经原审法院调查,上诉人主张的用药功效系针对被上诉人所受损害的治疗用药,故上诉人的该主张不成立。上诉人主张只承担一半的费用,但因被上诉人在损害事实发生过程中无过错,故该主张亦不成立。由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