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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残疾电焊工在焊接冷却塔时引燃涂料,结果将自己的身体严重灼伤。事发后,无力打官司的残疾电焊工,找到河北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近日,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残疾电焊工打赢了官司。
2007年9月,北辰区一家机电公司将安装冷却塔的工程发包给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杜某,工程造价2.7万元。双方约定,机电公司包工包料,工期为7天。此后,杜某雇佣未取得电焊资质的男子马某从事冷却塔管道焊接工作。去年9月的一天上午,马某在焊接冷却塔管道时,将管道下尚未挥发完的防水聚氨涂料引燃,致使其被严重灼伤。当日,马某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其灼伤面积达83%,深度达43%,重度吸入性损伤,灼伤性休克,两耳缺失。此后,马某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大量医疗费。
马某是一位三级残疾人,这次爆炸事故的发生,使其本不宽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为抢救马某的生命,马某的妻子借了十几万元的医疗费。因交涉未果,马某决定将机电公司和杜某一起告上法庭,但他却没钱请律师。就在此时,一位好心人指点他们去找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
2007年10月的一天,马某的亲属来到河北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希望工作站能给予帮助。该工作站是河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与区残联联合成立的,工作地点设在残联。法律援助和残联人员共同接待了马某的亲属,并了解了情况。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和天津市司法局与天津市残联联合文件的有关规定,工作站作出了给予马某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一家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该事务所主任听完当事人的叙述后,决定指派鞠家莉律师为马某代理案件。
庭审中马某代理人表示,事发后,马某产生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作为雇主,杜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机电公司作为发包单位,明知杜某没有从业资格,却将工程发包给杜某,因此机电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某表示,自己今后仍需要治疗,因此要求保留今后诉讼的权利。
被告杜某认为,机电公司明知他无从业资格,却让其进行施工,因此该公司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马某在施工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杜某表示,他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机电公司也表示,他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鉴于三方各持己见,北辰区法院法官在细致审理的基础上,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杜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电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某明知自己没有从事电焊的资质,仍从事电焊操作,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杜某赔偿马某13万余元,机电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