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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签物业合同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系非法
小区业主欲“炒”物业
依据《物权法》提起撤销物业合同之诉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物业公司该由谁来选聘和解聘?新施行的《物权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日前,一起因选聘物业公司而引发的纠纷在本市南开区法院立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双双成为被告。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即是《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原告是本市南开区博彩道一小区的业主,其诉称,2007年6月15日,被告业主委员会在小区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为2007年6月16日至2010年6月15日。为此,原告自2007年6月15日起不再缴纳物业费用。2008年4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原告诉至法院,索要拖欠的物业费。原告认为,被告业委会在签订合同时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且向业主隐瞒签约事实,系非法。另一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上述非法签订的合同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将原告诉至法院,其行为侵害了合法业主的权益。因此,原告依据《物权法》第78条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此案由于关系业主的权利行使和《物权法》的适用而引人关注。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78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