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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事后5名嫌疑人同时投案,最终法院却只认定了小国1人自首,并对他进行了从轻处罚,而其他4人却因为认罪态度不同,没有得到法院从宽处理。
李明在本市武清区一家滚轴迪厅当保安,2006年9月6日晚10时许,郭春、王占、张石、小军4人在这家迪厅娱乐完准备离开,走到门口时,张石与正在看场值班的李明撞了个满怀,双方不仅谁都不道歉,反而由争执演变成互殴,以李明为首,包括小国、赵小龙、周城、李冬在内的十多名保安用橡胶警棍将郭春殴打致死。王占和李明则互相用刀将彼此捅成轻伤。
案发后,多数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而小国、赵小龙、周城、李冬、李明等人在逃,公安人员与滚轴迪厅的负责人刘某联系,敦促在逃人员归案自首。刘某先后将李明等5人聚集到武清区某小区的一处住宅,并与公安机关联系了投案事宜,准备等其他在逃人员全聚齐后,再带他们一同到公安机关投案。由于个别在逃人员久拖不归,公安机关提前行动,到李明等人的住处,将其一伙同时缉拿归案。
检察机关根据小国等人的犯罪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二级审理发现,小国等人归案后,只有小国在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如实地供述了参与殴打被害人郭春的犯罪事实,而其他几人都否认参与了殴打郭春。第二审法院于2008年7月中旬,在查清上述情节的基础上,确认了原审没有认定赵小龙、周城、李冬、李明构成自首的情节,而单单认定小国构成自首,改判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国有期徒刑7年的刑罚,从轻判处小国有期徒刑5年。
法官说法:为嘛只认定一人自首为什么李明他们和小国一起向公安机关投案,而小国算自首,其他人不算?本案的审判长简建设解释说,自首不是光投了案就算数,投案只是构成自首的前提条件,投案以后还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算得上自首。“自动投案”的形式,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才属于自动投案;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小国投案后,如实地供述了参与打死被害人郭春的主要犯罪事实,所以构成自首,得到从轻处罚。而赵小龙、周城、李冬、李明4人,到案后没有承认参与殴打被害人郭春的犯罪事实,虽然以后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了他们参与殴打郭春的事实,后来他们也承认了参与殴打的事实,但是为时已晚,这不是自己交代的,所以法院不予认定他们4人是自首,他们也就没有得到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