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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向他人借款炒股,却因赔了钱致8年未还清债务。为索回借款,债权人不仅将该男子告上法庭,还将其前妻一并列为被告。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债权人5.7万元。
肖某的丈夫与市民陆某是朋友关系,据肖某称,2001年陆某为了买股票向她借款6万元,后于2004年2月至6月间共还款3000元,其余的5.7万元一直没有还,经催要无果,肖某将陆某及其前妻林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一次性返还欠款并给付利息1500元。法庭上,被告陆某对借款事实表示认可,并提出当时是和肖某的丈夫合作炒股,赔钱了,由于经济原因无法全部归还,但同意在不影响生活的前提下,每月从退休金中拿出一部分还给肖某。被告林某则表示,她和陆某已于2003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对于陆某向肖某借款的事情当时并不知道,所以不认可该债务,也无力偿还。
法院审理后另查明,被告陆某曾于2006年6月1日为原告肖某出具欠条,载明:“2001年欠肖某人民币陆万元整,2004年2月—6月已还叁千元整,还欠伍万柒千元”。综上,法院认为,通过原告和二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书证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陆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依据我国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林某主张该借款为被告陆某的个人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借款应视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1500元一节,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原告的此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