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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终审获赔4.9万余元
吊车在吊七孔板时,七孔板突然折断,造成正在施工的一名男子坠地,摔断了股骨和两条大腿的根骨。事发后,伤者将吊车车主和雇他干活的企业告上法庭。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他们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王坤和王起临时组建了一支建筑工程队,由王坤担任负责人。2007年6月,某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彭晓明请施工队为厂里垒院墙。随后,彭晓明请吊车车主秦京从房上吊下6块七孔板,付给秦京工钱200元。施工开始后,先由王坤等人在屋顶清除保温层。由于人手不足,于是王起上房与其他几人一起施工。当秦京吊第4块七孔板时,这块七孔板突然断裂,致王起从空中坠落。被送到当地医院后,由于伤势过重,王起被转到市内医院急救。经诊断,伤情为左股骨上段骨折,左右两腿根部均骨折,右骨盆脱位。王起住院28天,其间共花医疗费5.5万余元,并产生其他损失。
因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王起将彭晓明和秦京等人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令彭晓明赔偿王起6万余元损失的30%,即人民币1.8万余元。由秦京赔偿王起各项损失的50%,即人民币3.1万余元。其他损失由王起自己负担。
判决后,秦京提出上诉。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彭晓明与秦京达成口头协议,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秦京在操作时应当预见到当七孔板一头被吊起,有可能被吊车“掰断”,造成伤害后果的发生。而秦京却没有停止施工,致使所吊的七孔板折断,王起同时坠地受伤。一审法院认定,秦京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及判决是正确的。
由于王起自身未注意施工安全盲目施工,造成受伤,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是符合实际案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