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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名外地人一边在网上发布卖淫女提供性服务的信息,一边介绍卖淫女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本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介绍、容留、引诱卖淫罪将该团伙提起公诉。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检察机关二审监督部门已正式审查该案。
2007年9月,湖北籍男子樊某及其女友李某回到老家湖北省公安县,找到当地19岁的丁某,并在当晚邀请他一起吃饭。酒桌上,樊某询问丁某是否认识卖淫女,并说这行在天津能挣钱。随后,丁某找到女友娟娟(化名),娟娟对丁某的提议欣然应允。几天后,丁某、樊某以及李某等人来到本市。经过合谋,他们决定由樊某提前租好和平区某小区的一套单元房作为卖淫嫖娼地点,丁某负责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嫖信息,留下联系电话和卖淫女信息,据事后丁某自己供述每天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嫖信息20-30条。李某则负责接听嫖客电话,并安排卖淫女与客人进行非法交易,同时负责记账,丁某和樊某在事后再从卖淫非法所得中分成。在短短几天的时间里,这个团伙就安排卖淫女徐某、娟娟与4名男子在本市和平区新兴路某居民楼多次卖淫,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一周后,丁某因故返回湖北老家。没多久,樊某等人网上招嫖团伙被公安机关破获,樊某、李某均被法院以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刑。听到风声的丁某没敢返回天津,向外地潜逃。本市公安机关将丁某列为网上追逃目标。今年3月13日,丁某在浙江温岭被当地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在互联网发布信息,为卖淫女牵线搭桥,与樊某、李某互相配合,多次介绍容留他人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准确、证据充分,应依法确认。法院一审判处丁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