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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货车帮他人运送价值47万余元的伪劣香烟,车主及司机获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艾某购买了一辆货车,雇佣戴某驾驶车辆。2008年3月31日,在艾某的指使下,戴某驾驶该车为他人运送假烟,卸货时被当场抓获。经清点该车运送各种香烟计12110条,后经鉴定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计价值47万1千元。后艾某也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艾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积极提供车辆;戴某在艾某的指使下,驾驶其车辆运送伪劣卷烟达12000余条,价值达47万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所运送的伪劣烟草在卸车时即被发现并扣缴,尚未进行实际销售,系犯罪未遂,且属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艾某的作用大于戴某,因此对艾某应从轻处罚,对戴某应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艾某戴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艾某获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戴某获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亦处罚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