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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业男子为谋财,向路人推销无任何兑换价值的“香港回归债劵”,并由数名同伙帮忙“打托儿”,骗取路人信任。两个月间,该男子以此手段与同伙作案3次,诈骗现金达50余万元。日前,该男子被河西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8万元。
今年1月24日11时许,吉林省无业男子钱某伙同“王姐”、“冯姐”、“嫂子”(均外逃)等人经密谋后,来到本市河西区隆昌路中华剧院附近,见被害人王某正在该处,钱某便上前告知其可兑换“香港回归债劵”,后其他几名同伙分别冒充“路人”、“法院工作人员”及“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称该债券经鉴定为真实可兑换,并使用人民币、美元向钱某等价兑换所谓“债券”,从而骗取了王某的信任,使其误认为兑换该“债券”可获利。当日13时许,钱某以12张面值1万元的“香港回归债券”(经鉴定属我国境内非流通货币,无兑换价值)骗取王某现金12万元。当日15时许,钱某在随王某到银行继续取款准备再次诈骗时,经王某家属报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审理,法院另查明,钱某还曾于2007年11月21日10时许,伙同他人在南开区水上村医院附近,由钱某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以14张面值为5000元的“香港回归债券”,骗取张某某人民币7万元后逃匿。同年12月6日上午,钱某又伙同他人在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东路邮电局附近,再次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丛某信任,后钱某以面值20万元的“香港回归债券”骗取丛某人民币15.5万元和美元2900元后逃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目无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3次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52.5万元,美元29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5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中钱某诈骗人民币18万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