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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开始,本市用人单位迎来了职工休“带薪年假”的高峰期。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后,众所期盼的实施细则——《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于上月公布实施。《办法》对“带薪年假”各项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赋予了职工法定权利。近日,记者对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和一些用人单位进行了走访调查,归纳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值得注意的两大问题。
问题一
年休假天数“超标”就高不就低
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前,一些用人单位会制定自己本单位的年休假制度,有些规定高于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例如,一些用人单位规定工作满5年的职工,可享受10天的年休假,而按国家规定,只能享受5天年休假。
遇到这类情况的职工不必担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度内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出现这四种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问题二
解除合同可索要未休年休假报酬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如果没有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300%的日工资。近期不断有职工咨询:如果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且在当年没有休假,是否可以索要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据介绍,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报酬。
另外,《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职工自己主动放弃休假的,用人单位一定要有书面证明,否则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是要支付报酬。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当如何折算?按照规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300%。
此外,并非用人单位只要按规定支付三倍工资,就能让职工取消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以及职工本人意愿进行统筹安排。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征得职工同意。
别扯蛋了 有几个单位给钱的你不歇假 那算自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