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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套二手房,并在原购房合同上将房主更名,入住多年,开发商以底档无记录为由,拒办产权证。买房人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判开发商履行过户义务。
1998年4月,李先生在红桥区某公寓看见有贴条卖二手房的,便找到房主张女士,并被她带到开发商处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出具了交款收据、房屋进驻结算单。后李先生入住该房多年,却迟迟拿不到产权证,终于2007年底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开发商辩称,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是1996年签订的,但原告却称于1998年购买,解释不通。现被告财务及合同底档均没有记录,故不同意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书。
法院认为,1998年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实际是被告将1996年与原房主张女士所签购房合同的更名。原告与原房主协商将该房转让,被告也同意变更原买卖合同主体为原告,足以说明被告是认可原告为房屋买受人的主体地位的,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一审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