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一名有精神病史的少年骗乘出租车,并持刀抢劫司机。经鉴定其在犯罪时无精神病,有完全责任能力,鉴于他在犯罪时刚满18周岁,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刑三年半,罚金2000元。
2008年5月24日23时许,吴某在北辰区北仓道与高峰路交口处,先后骗乘了陈某和袁某驾驶的出租车,再以持刀威胁为手段,抢得陈某现金200元,抢得袁某现金375元。后吴某被抓获归案,被抢现金全部追缴并发还二被害人。
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曾患有精神病,但经鉴定其在犯罪时无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吴某于2008年2月10日被医院诊断为双相障碍、躁狂发作、无自知力患者,并且在犯罪时刚满18周岁,故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缴获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没收。
新闻链接
精神病患者
如何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