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对男女同居时生下一个男孩。二人分手后,男方一直未给付儿子抚养费。日前,7岁的孩子将生父告上法庭。近日,两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男方给付孩子抚养费。法律人士表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妇女翟某与比她大2岁的男子洪某,于1999年12月开始同居。2年之后,翟某生下男孩小立(化名)。但当小立4岁的时候,因与洪某感情不和,翟某带着小立离开了同居之处。之后,双方一直分居,而且洪某一直未给付小立抚养费。
为了找洪某要抚养费,今年夏天,小立将父亲告上了法庭。小立在诉状中写明:“原告系洪某之子,母亲翟某与洪某共同生活期间生下原告。母亲与洪某分居后,洪某一直未给付过抚育费。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洪某每月给付其抚育费500元,并给付拖欠的从2005年11月至今的抚育费1.5万元。”
针对儿子的诉讼请求,洪某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抚育责任,但结合自己的经济和生活状况,每月只能给付100元,而且不愿意支付以前拖欠的抚育费。因为,当初翟某带着小立席卷家中所有财产后离去,他现在没有能力支付1.5万元。而且,他认为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的抚育费,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他还说,自己这么长时间见不到小立,也无法给付抚育费,所以责任在翟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系小立生父,其对小立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现小立起诉要求洪某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考虑洪某的收入情况,酌定其每月给付小立抚养费260元。对于小立要求洪某补付自2005年11月至今的抚养费1.5万元一节,庭审中洪某认为部分已超时效,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小立主张的2005年11月至2006年5月的抚养费不予支持。考虑到洪某的实际情况,对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的抚养费,酌情考虑每月为200元,共计5000元。
一审宣判之后,洪某不服,提出上诉。但二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