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作为一岁女童的代理人,将前夫告上法庭,诉求对方承担女童就医的一半花费。日前,案经两审,法院根据《婚姻法》中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合理要求这一规定,判令女童就医的一半费用2200余元由被告父亲承担。
经审查明,在女童不满一周岁时,父母就离了婚。当时,双方约定女童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给付600元的抚养费,直到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去年12月至今年1月间,女童生病住院,共花去医疗费4500余元,在母亲的代理下,她诉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其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每月的抚养费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200元。
审理中,被告父亲辩称自己已经按期给付了抚养费,并就女童看病就医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认为,根据《婚姻法》中关于给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已在离婚时对此有过协议或判决的,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合理要求这一规定,判令被告需对女儿就医的费用承担五成,判令其给付女童医药费2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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