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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业主指着被浸泡的厨房外墙面讨说法
冬天停暖气实在让人无法想象,业主赖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致使全家人无法正常生活。上周三,愁眉不展的赖女士到本报投诉此事时说,她家铺在地下的暖气管道漏水,且渗漏到楼下邻居家,为此供热站关闭了她家的供暖截门。“找供热站解决,供热站认为是装修施工不当造成漏水;找到装修公司,装修公司却称正常施工,没有影响地暖管道;又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告知供热管道已超过两年保修期……究竟谁该为此事负责?”
投诉自述
凭推断未尽抢修义务
一关了之地暖成摆设
2006年11月,我通过中介购买了东丽区景欣苑一套6楼二手毛坯房,原房主2004年9月办理入住手续后,一直没有装修入住。
今年5月,我委托天津家得宝家饰装修有限公司装修房屋,装修完工后申请开通暖气和燃气,并于9月28日缴纳了采暖费后正式入住。10月29日晚,我和丈夫回家时,5楼业主告知,我家漏水殃及到他家,已经把供热维修人员叫到了现场。我们迅速打开家门查看,却没发现有漏水的地方,而且瓷砖地面上也无积水。随后我们到5楼业主家看到,厨房房顶大面积漏水,水通过厨房吊柜和房顶装饰板往下渗漏。在场的供热维修人员初步判断,由于刚刚供热打压试水,可能是我家的地暖管道漏水,然后关闭了我家的供暖截门。转天,供热维修人员来复查,由于关闭供暖截门后楼下房顶不再漏水,便确定是我家的地埋供热管道出了问题。
发生漏水的第三天,我和丈夫找到东丽区供热站食品二厂分站要求检修地埋管道。该站负责人答复说,从维修人员反映的情况来看,地埋管道漏水是因为装修施工不当造成的,应该找装修公司解决,如果打开后确定漏水管道是质量问题,应该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协商,他们不负责砸地砖,但可以在施工查看时派人去开启供热截门。当天我们找到装修公司进行交涉,施工负责人称,由于事先知道是地采暖,在安装地砖时只是用材料进行了“地坪找平层”,没有破坏原地面,更没有在上面钉、凿和打眼儿,因此他们没有责任。随后,我们又找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开发商留守人员告知,供热系统保修期为两年,两年之后由供热方负责。物业也持此说法,并称管道漏水不在他们管理范畴内,就是想管也管不了,因为谁也不敢动地下供热管道。
在与装修公司多次交涉中,施工负责人强调,姑且不论管道漏水是谁的责任,查找漏点和原因必然涉及地下供热管网,他们最多只负责拆除地面的装修部分,但下面的部分必须由供热部门亲自施工,否则谁也担不起责任。接下来一个多星期,我们跑了多个部门咨询和反映此事,得到的答复是理应由供热部门解决。为此,我们第二次找到食品二厂供热分站,但该站负责人依然是先前的答复。在漏水责任一时难以认定的情况下,我们提出个人承担一切费用,请该站“帮忙”打开地下供热管道,打开后再认定责任,谁的责任找谁索赔损失,但这样的请求仍遭到对方拒绝。
我认为,供热站有义务检查出供热管道漏水的真正原因,因为这项工作专业性很强,不能只凭推断就认定是装修公司的责任,从而推卸应尽的及时抢修义务。另外,我家已经缴纳了今冬采暖费,该站不该只将供暖截门一关了之,虽然地暖成摆设后是可以退费的,但目前全家人最需要的是温暖过冬。
供热站说法
两年供热无漏水问题
十有八九是装修造成
接到投诉转天,记者首先到赖女士家查看有关合同和票据。
由于原房主没有给赖女士供热合同,她从对门邻居家拿来一份盖有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站公章的《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这份合同期限从2004年11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上面规定甲方(指供热单位)义务为:新建房屋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个采暖期,从第三个采暖期起由甲方负责维修;甲方因供热设备临时故障或非甲方能控制的因素而中断供热时,甲方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对方。规定乙方(指业主)义务为:室内供热设施属乙方个人所有,不能正常使用需要更换时,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无偿予以安装。
2008年3月20日,赖女士与天津家得宝家饰装修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上涉及墙地面改造工程的项目,大多有“地坪找平层(厚度)50mm加收2元”的备注。工程保修卡上承诺:保修期限自2008年7月14日至2010年7月14日,保修期内由于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装修公司无条件进行维修。
开发商——天津市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盖公章)的《景欣苑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上说明,暖气系统为地板采暖系统,材料为PEX管材,严禁钉、凿地面,以免破坏地板采暖地埋管;卫生间坐便器下水口处有采暖地埋管,严禁钉、凿。
原房主的供热采暖收费收据显示,原房主缴纳了2004年至2005年、2005年至2006年两个采暖期费用。
随后,记者到东丽区供热站食品二厂分站核实情况。该站负责人解释说,原房主两个采暖期都没有出现漏水情况,而赖女士家经过装修就发生这种情况,因此漏水问题应该与装修有关。不仅在旁的维修人员持此说法,后来赶到的一位东丽区供热站负责人也认为“十有八九是装修造成”。记者询问,即使是装修公司弄坏了管道,那么该站是否该负责打开地埋管道予以检修呢?这位负责人称,供热站不负责砸地面。“破坏了业主装修,这笔费用谁来承担?”他决定先去赖女士家查看情况,于是记者随同食品二厂供热分站负责人和东丽区供热站两位负责人来到赖女士家。
进屋后,东丽区供热站一位负责人说,他来之前并不知道业主家中已铺装了地砖,由此更加认为漏水问题是装修造成。他经过检查发现,屋内供热分配器有两个外接水管。对此,赖女士的丈夫李先生说,楼上阁楼私自铺设了面积为62平方米的地暖工程。这位负责人表示,拆改供热设备可以终止供热合同且供热站不承担责任。“因为我们有理由相信拆改可以导致漏水。”他让闻讯赶来的供热执法人员上阁楼拍照,遭到了李先生的拒绝。李先生表示,违规的做法可以接受处罚,但此事与地埋管道漏水是两码事,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应该先解决供热问题。在交涉过程中,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先生先让装修公司拆除地面装修部分,然后供热站派人勘察地下供热管道漏水问题。
记者当场致电天津家得宝家饰装修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对方再三表示,他们铺设地砖时没有触及地下供热管道。
律师观点
维修法定义务要履行
无须担维修费和损失
行通律师事务所的沈雁群律师表示,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影响系统供热的故障时,供热经营单位必须紧急抢修;供热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用热户报修不按规定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因此,赖女士家暖气跑水问题,应当由其所在小区的供热站承担维修责任,这是其法定义务,包括打开地下供热管道予以勘察这个环节,但无须承担维修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室内供热管道漏水,供热站承担维修义务责无旁贷。业主改动供热设备扩大了供热面积,供热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作出相应处理,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
漏水管道该谁负责呢?沈律师认为,业主可以申请有关鉴定机构对出现故障的供热设施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是供热设施(如水管等)的质量问题,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除非产品的生产者能够举证证明如下情形才能免责: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漏水故障是由于装修公司施工造成的,那么由此带来的损失都应由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