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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7年10月,我购买了宝坻区大白庄镇锦绣香江项目百合园1号楼5门一楼商品房一套,开发商是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森岛置业公司)。今年9月,我收到森岛置业公司的收楼通知书,让我9月30日前办理收楼手续。
10月11日,我在验房的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一、合同附图中房型图入户门位置在楼道内,材质为高级防盗保温门,而开发商在没有通知我的前提下就把原入户门取消,只有一楼与小院连接的阳台门可以出入。二、经现场了解,2008年开发商无法实现供热,不符合商品房合同约定第二条规定。三、购房前,开发商展示沙盘标明,地下车库库顶与本人所购房屋室外地坪基本齐平。可现场实际情况是,车库库顶高出本人所购房屋室外地坪1米左右。
本人就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取消楼道入户门问题,依照合同向开发商提出书面退房申请,可开发商不同意退房。我于10月25日再一次同开发商进行沟通,但还是没有结果。陈先生
开发商坚持不给退房
本报记者接到陈先生反映问题的来信后,联系到了森岛置业公司。该公司表示,他们公司在房屋验收合格后,通知业主收楼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他们公司不认可业主提出的退房理由,并已经书面告知不予退房。但他们公司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后仍不能解决,他们公司希望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对于陈先生提出的几个问题,森岛置业公司未做出任何解释。
业主认为开发商理由荒谬
针对开发商的这一答复,陈先生对记者说,他接到了开发商的《不同意退房的通知书》,开发商希望他对入户门的变化给予谅解,说该变化是基于小区整体环境更加美观、协调和业主生活更加舒适、便利而调整的。如有异议,开发商同意为其小院儿入户门免费安装防盗门,至于其它问题,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开发商不同意退房请求,如仍有异议,可与开发商另行协商,或按合同约定的渠道解决。
对于开发商的这一说法,陈先生非常不解地说:“原合同设计的入户门在楼道里,它的存在怎么会影响到小区的整体美观呢?把楼道里的门变成墙,会让小区整体环境更加美观、协调吗?楼里没有入户门,业主会感到更加舒适、便利吗?”
开发商违约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的刘镇亚律师。他表示,陈先生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后,发现现房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型设计不符。在此期间,陈先生从未接到开发商变更设计的通知,此后开发商未能提出规划部门批准规划变更手续以及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变更的手续。因此,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未按约定的房型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该管理办法中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看来,开发商的行为破坏了约定的房屋结构型式和户型设计,破坏了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给买受人带来极大不便,并非开发商所称“这种变化是基于小区整体环境更加美观、协调和买受人生活更加舒适、便利”。
刘律师认为,开发商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陈先生有权要求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