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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怎么理解《办法》所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财务状况良好"和"商业信誉良好"的标准是什么?[12-18 15:18]
[徐文兴]“财务状况良好”比如可按受让方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上年末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等原则考虑。[12-18 15:19]
[徐文兴]“商业信誉良好”比如可按受让方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合同履行方面无违约行为、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等原则考虑。[12-18 15:21]
[徐文兴]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项目实际造价是指经审计后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造价;二是企业所有者权益是指受让方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数额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三是一个企业受让多个项目公路收费权时,考核其所有者权益,应累加计算。[12-18 15:21]
[主持人]从目前社会上一些收费公路的现状来看,公路经营公司存在"重收费、轻养护"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路使用者(车主)的利益。网友“今天阳光明媚”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在保持公路良好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方面有什么要求?如何落实?[12-18 15:22]
[徐文兴]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属性并未发生改变。为了确保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的公路能继续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且服务水平不下降,《办法》明确,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仍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绿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检测、维护,定期提供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报告,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同时,《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12-18 15:23]
[主持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中提到: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期限未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可以提前收回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请问: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决定?[12-18 15:26]
[徐文兴]公路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公共产品,本该由政府出资建设和管理。由于政府用于公路建设资金的匮乏,所以通过贷款、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吸纳社会资金等方式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建设公路。而在政府有了足够的财力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完全可以进行回购。[12-18 15:26]
[徐文兴]以二级收费公路的"政策变化"为例。收费公路政策实施初期,由于二级公路造价相对较低,投资风险较小,人们对二级公路项目的效益预期相对较高,因此,大量的资金都投向了二级收费公路。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二级公路收费额在逐年下降,一些收费公路还出现了还贷困难的问题,目前收费公路存在的规模大、站点多等问题,也主要体现在二级收费公路上。因此,国家决定逐步撤并现有二级公路上的收费站点,并确定在东部地区不再建设二级收费公路。这也是《办法》规定二级收费公路权益不允许转让的主要原因。对此项政策的调整变化,必然会涉及到此前已转让的二级公路收费权项目。对于这些项目,国家可依财力状况,采取回购的方式处理。[12-18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