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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
突如其来的80元开瓶费
前日晚上,孙先生在和平区某酒店餐厅请几位朋友吃饭。席间,孙先生拿出一瓶自带白酒,要与朋友们品尝。服务员称,酒店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如果想喝,必须交纳酒水价格的40%作为开瓶费。孙先生和朋友们坚持喝自带的酒。饭后结账时,孙先生发现多出了80元钱?酒店方解释说,这80元钱是开瓶费。孙先生认为,这开瓶费收得不合理。
开瓶费是酒店的规定
记者向该酒店了解“开瓶费”事件时,该酒店的一名经理表示,他们酒店确实收取了80元的开瓶费。不过,是经过消费者孙先生同意的。收取开瓶费是酒店的规定,开瓶费一般按酒店酒水价格的40%收取。随后,记者走访了本市的其他酒楼和饭店,发现开瓶费收多少,都是酒店自定的,一般是按酒店酒水价格的20%—40%收取。而在酒店的菜单里,大多没有标注开瓶费。一家饭店的负责人表示,之所以收开瓶费是想推动酒店自身的酒水销售,因为酒店的利润除来自菜肴外,更多的来自酒水。
管理部门
开瓶费不在物价监管内
酒店收取开瓶费的价格是否合法呢?是否过高?物价局物价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开瓶费不在物价监管的范围之内,由消费者和商家自愿协商确定。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开瓶费是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项目,是否收取开瓶费是由市场调节的。法律并没有禁止商家收取开瓶费,因此饭店并不违法。但饭店收取开瓶费时,应当事先履行告知义务,并和消费者达成协议。另外,开瓶费的数额也应合理设定,考虑消费者的感受。
律师观点
开瓶费实属霸王条款
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娄航表示,从法律规定来看,“开瓶费”存在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收取开瓶费是饭店自行规定的,是对自身经营利益的维护和对消费者权利的限制,实属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部分也规定,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效。饭店自定标准收取“开瓶费”,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涉嫌违反以上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