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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安徽省亳州市纪委监察局向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所有公车单位一年内连续三次被查处的违规车辆收归财政处理,不再重新补配公务用车。(据12月30日《安徽商报》报道)
公车难管,这已经是世人皆知的事情。管公车到底难在哪里?无非两点,一是制度不够完善,二是制度执行力度不足。亳州“公车一年内连续三次被查处予以没收”的新规,其本意就是完善制度,然而很遗憾的是,如果管理公车的制度跳不出“处理车”的圈子,不能把着眼点着重放在“震慑人”的关键位置,那么这样的制度很难说是到位的。
你看看,亳州管理公车的新规,最大的新闻点是“没收公车”,这难道能体现制度的威力?要知道,一个单位有没有必要配公车是客观存在的因素,你要规范公车的使用,着力点应该在“人”身上。当然,查公车违规就是查人违规,“没收公车”同样也是对单位、对人的惩罚性举措,而新规中也规定了对违规使用公车的人的处理办法。但是,和对公车本身的严厉相比,这个新规对人的管理力度,就未免显得太轻飘飘了。诸如“写出书面检查、作出改正承诺、接受诫勉谈话”等等,根本就没有伤筋动骨。对公车有没收的狠招,对违规使用公车的人,为何却没有降职、降级、责令辞职、撤职、开除等强硬措施?
如果要说这么惩罚的话对违规使用公车的人是否太狠了,那么笔者想说,一个人不去违规使用公车,难道是很难做到的事情吗?而违规使用公车,难道还有不是明知故犯的吗?非要去做不允许做的事情,难道在处理上不该狠一些吗?事实上,公车难管,恰恰就是因为我们的制度及其执行不够狠。
把狠劲用在对付公车本身之上——没收,而对屡屡违规的单位和人却极富“人性化”,亳州“没收公车”的新规正好透出了管理公车的困境——始终不愿、不敢、不去考虑对违规者下狠心、出狠手。(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