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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份奥运纪念品,买主与卖主发生纠纷。买主说:卖方不给开发票,有过错;卖主说:因重大误解,贵的物品当便宜的卖了,买主得补钱。涉案商品是一份“奥运火炬金银牌”,这使此案成为本市首例奥运纪念品纠纷案。
本案中,卖主是本市某邮电局,买主是市民刘某。2008年4月18日,刘某在该邮电局买了两种奥运纪念品,共交付2160元。当时,刘某索要发票未果。就在当天,邮电局发现因商品价格摆放错误,误将5680元的“奥运火炬金银牌”以1380元售出。邮电局电话联系刘某,要求其补足差价,双方因多次交涉未果而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某区邮电局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明涉案纪念品的售价为5680元,但不能充分证明刘某购买的商品为何商品,但刘某以馈赠他人为由不能举证,不能免除其举证责任。故一审法院推定刘某购买的商品为“奥运火炬金银牌”。某区邮电局对销售商品的价格产生重大误解,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对买卖合同进行撤销或变更,本案应由刘某补足价款。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给付邮电局差价4300元。
刘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本案诉争焦点是刘某购买的奥运纪念品是否为“奥运火炬金银牌”。邮电局在销售中存在过错,没给付消费者销售发票,其主张没有任何直接依据。因此,本案应积极做好当事人思想疏导和法律讲解工作。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刘某给付邮电局2000元,双方分别负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