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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一名年轻的女幼儿园教师因与男友分手引起对方不满,对方将其裸照发到网上,侵害了女教师的名誉权。类似的山寨版“艳照门”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在网络虚拟环境中,网民法制意识淡漠等原因导致网络侵权事件时有发生。面对侵权事件,很多人觉得如何取证是个难题。对此,本市律师马克伟曝出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全国律协正在着手制订《电子证据取得技术操作指引》,希望给全国律师在电子证据取得方面给予指导。作为本市唯一一个参与人,昨天,马律师接受了本报的独家专访。
——案件回放——
山寨“艳照门”困扰女教师
眼下,互联网正广泛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虚拟空间为人们的信息交流、通讯以及市场交易提供了方便和快捷,同时也在滋生着违法犯罪行为。一起起图片上传网络引起的山寨版“艳照门”事件,给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伤害。
前面提到的幼儿园老师名叫方某,是网络犯罪的受害者之一。这位女子曾经和普通工人王某恋爱。随着接触的增多,方某发现王某心胸狭窄,品格低下,不适合做终身伴侣,于是提出分手。王某因爱生恨,为此跑到方某工作单位大闹,害得方某不得不从所在的重点幼儿园辞职,转到一家民办园去任教。
半年后,方某所在的幼儿园网站上突然出现了她的裸体照片,还注有她的真实姓名及住址电话等资料。这令她的生活严重受到干扰。方某称,在和王某热恋时,自己曾被对方拍过几张裸照,而网上的裸照就是那几张,因此,方某认为,这是王某做的。方某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而在法庭上,王某对此矢口否认。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某犯有诽谤罪,对其判处一年半徒刑。
——维权难点——
遭遇网络侵权如何维权
在很多网络侵权事件中,当事人受的伤害显而易见,但网络侵权者具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渠道进行侵权,遭遇网络侵权后如何主张权益,却很少有人清楚。
网络侵权案件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商誉侵权、电子邮件隐私侵权、个人信息侵权、网站经营者隐私权保护、中间服务商责任、垃圾邮件侵权、利用木马等程序的侵权等等。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艳照门”事件,其他类型的如上所述的侵权事件,都属于网络侵权。
市民一旦遭遇网络侵权,应立即固定证据,并积极主张权益,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如果侵权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结后,可以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利用网络进行的情节不太严重的侮辱、诽谤案件,如有明确证据,受害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证据的率先取得和固定都十分重要。因为对网络上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与一般的侵权案件取证是不同的,都要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旦不注意证据的固定,灭失后再主张权益则很难。
例如,有人在网站的论坛里看到了被人谩骂的帖子,但由于发帖人匿名上网,而当事人又无法查证其身份以及所在地,被告方就缺失了,就很难向法院起诉,无法追究其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要求网站删除这一谩骂他人的帖子,如果网站在知情情况下拒不删除,就构成共同侵权,当事人可主张由网站承担责任。
——取证提醒——
及时发出寻找证据通知
那么,应该如何固定证据呢?“首先应向有关各方(如网站)发出你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越早越好,”马克伟律师说,早在两年前,他就开始研究电子证据采访方面的问题,从而成为本市律师界唯一参与全国律协电子证据采集信息技术研究的人。
马律师称,这个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一定要尽可能具体,说明你要保存的信息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如有必要,应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要求相关各方保存电子证据。因为电子证据具有“即时存有、即时灭失”的特征,所以其随时有可能发生变化。“几乎用户的每一次存档、安装新程序或者在计算机上做其他任何事情时,储存在计算机里的信息都会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侵权人在侵权事实被发现后会修改或灭失相关证据。因此,即时发出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十分重要。”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打印输出;拷贝;拍照;摄像;数字解密;数据恢复。对于上述程序,每一个环节都有具体的技术操作要求,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
——话题延伸——
电子证据涉及方方面面
其实,不仅仅是“艳照门”式的网络侵权类案件,现实生活中,民商往来也会经常用到电子手段。而后者,因为用途广泛,其电子证据的取得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学习一些电子证据取得方面的常识不仅对律师,就是对普通人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