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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医改方案“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的提出,患者凭处方到药店买药将更为便利。但是到药店买药,哪些处方药必须凭借处方、有的药品没有处方怎么办、慢性病患者经常买药怎样才能更方便?为此,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了一系列具体举措。
实行审方签字责任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综合调研群众用药需求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管理现状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在严格实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基础上,制定审方签字责任制,即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应对处方或病历的复印件进行留存管理,处方及病历复印件上还要签署审方人、调配人和复核人的姓名,并留存2年备查。与此同时,还规定药店应保证营业时间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临时不在岗的应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负责处方审核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或复印件)、照片应悬挂于店堂显著位置。
无处方购药得填销售记录表
具有处方药经营资质的药店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和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严格凭处方或病历医嘱销售下列药品:注射剂、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对上述类别以外的处方药,将逐步实现凭处方销售,各药店在销售此类处方药时,对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应填写《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
药店建立患者用药档案制度
针对部分慢性病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治疗特点,药店在配备有1名执(从)业药师且同时还配备有至少1名药学技术人员的前提下,可根据患者的要求,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对被诊断患有慢性病且需要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患者建立《慢性病长期用药病人用药档案》。患者需要购买医嘱中的药品时,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可以依据该患者的档案供应药品;每次提供的药量应依据建档时的医嘱或有关规定,同时要在档案中填写当次购药记录。已建立档案患者因需由家属代购药品的,药店须确定代购人与患者关系,代购人在购药者确认栏签名确认后方可售药。
违规售药将不能再卖处方药
对于制定的规定,药品各执法单位将对所辖药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其中包括驻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和在岗情况;店内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用药咨询、指导情况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要通过核对药店处方药进货量、处方量与库存量,检查是否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是否违规销售已明确不得经营的药品。对达不到上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未全部整改到位的,应依法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发给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或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再经营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