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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一家三口因煤气中毒不幸死于家中,伤心的母亲随后将房子卖掉,但迟迟没有将遗物搬走。购房者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三名死者的继承人即卖方和其已故儿媳的父母腾房。日前,河西区法院一审判令三被告腾空诉争房交予原告,同时准许原告提供一定时期的房屋存放死者遗物。
市民费女士在2008年4月与李大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李大娘位于河西区的一套房屋,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但直到2008年7月,李大娘都没有将该房屋腾出交付。原来,李大娘的儿子苏某、儿媳董某和孙子一家三口于2007年10月27日下午被发现在该房屋内死亡,后报警经鉴定是因煤气中毒而死。李大娘将该房卖给费女士后,房屋内还放有三名死者的遗物和其个人的部分财物,迟迟没有搬出。无奈之下,费女士将李大娘和她的亲家即死者董某父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位老人作为三位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将房屋腾空交付。
法庭上,李大娘表示同意腾房,但董某父母认为,其女儿和女婿苏某原有单位分的一套房,因为后来卖给了李大娘的女儿,所以董某一家三口才被迫搬到诉争房屋与其婆婆即李大娘一同居住,当时已言明这诉争房屋就是女婿苏某的。现女儿一家不幸去世,遗产问题还没有协商,死者骨灰、遗物都还在房内。原告费女士与其女婿苏某是亲戚,买房时根本没有看房,是不正常的交易。现在女儿人和家都没了,房子不能给原告,不同意腾房。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诉争房的产权证,故对诉争房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诉争房原居住人苏某一家三口死亡后,其遗物仍在诉争房内。三被告作为苏某一家的继承人,有义务将其遗物清理、搬走。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权要求三被告腾空房屋。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董某父母所述诉争房屋的权属问题,在另一案件中已经作了确认,所以对其所述事实不予采信。三被告腾房,原告也应提供相应的腾房条件,庭审中,原告表示可以为被告提供一定时期的房屋,用来存放苏某一家三口的遗物,予以准许。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