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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6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刘涛在赴河北省沧州市办案途中,因意外遭遇交通事故,以身殉职。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追授“优秀法官”荣誉称号并追记个人一等功,同时被东丽区委追授东丽区“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刘涛,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1994年12月毕业于天津市司法学校,同年进入东丽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东丽区人民法院张贵庄法庭、庭前准备庭和民事审判第二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和助理审判员。
刘涛在法院十五年的工作中,认真履行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时刻牢记着司法为民的宗旨。无论是在条件艰苦的基层法庭,还是在繁忙的法院机关;无论是纷繁复杂的司法辅助工作,还是责任重大的审判工作;无论是做书记员还是做审判员,他都能以一个共产党员对党的事业的忠诚、以一个法官对宪法法律的忠诚、以一个公务员对人民利益的忠诚,兑现着自己的庄严承诺、践行着自己的入党誓言。
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典范
作为一名掌握着国家审判权的法官,刘涛深知责任重大。他常说:“法官是人类的精英,要想担当起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重任,无愧于法官的称号,必须要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娴熟的审判技巧和先进的司法理念”。因此,业务精通、执法公正成为他十几年不懈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在任助理审判员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刘涛靠着自己不懈的努力,勤学苦练,不断摸索,很快成为一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审判人员,成为全院民商事审判的业务骨干。
2008年10月,刘涛承办了原告刘某某诉天津某调味品研究所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发回重审案件,由于原审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二审期间,情绪激动的原告多次扬言如不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将跳楼自杀。刘涛接手案件后一方面耐心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抓紧时间阅卷。在审理中,他发现双方当事人针对原告是否如约履行合同、原告交付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争议焦点所提供的证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给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面对当事人的焦躁情绪和杂乱无章的证据,刘涛正确运用法律规定,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剥茧抽丝、去伪存真,最大限度地还原了客观真实,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同年7月,刘涛审理了原告阮某诉天津风船化学试剂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这是东丽区法院受理的首例股权确认纠纷,没有现成的审判经验和成熟的审判思路。为了处理好这一新类型案件,刘涛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多次到兄弟法院学习取经,最终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刘涛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清晰的审判思路,充分论证说理、准确适用法律,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赞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长期以来,他无论是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是处理简单琐碎的纠纷,都要精雕细琢、反复推敲,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作出判决。近年,他申报的案件连续两年被评为全院的精品案件,他制作的裁判文书连续三年在院内获奖。从2001年5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独立办案开始,到2009年6月16日因公殉职前八年的时间里,刘涛共计审结各类案件1364件,解决争议标的1.36亿元,没有一起案件被发回、改判,没有一起案件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一起案件因工作失误或处理不当引发上访事件,十五年来他始终保持着当事人零投诉、零举报的骄人记录。